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田秀某与仓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680号 原告田秀某,女,1948年4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仓孝某,男,1944年3月12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田秀某与被告仓孝某离婚纠纷一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680号

原告田秀某,女,1948年4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仓孝某,男,1944年3月12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田秀某与被告仓孝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常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秀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仓孝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67年,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三人,均已成家。原、被告婚前基础一般,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被告从结婚到现在不断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从2013年12月份,原告与被告分居,在二孩家居住。2015年7月25日,被告又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住院。现诉至法院,要求原、被告离婚,家庭共同财产四间房屋,价值3万元,果树80棵,要求分得房屋两间,果树40棵,分现金6万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原、被告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2、住院病历及医疗费票据各一份,证明原告受伤的情况;

3、现任队长张伟及原任队长贺金水证明各一份,证明村组分地款的情况。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于1967年经人介绍相识,婚后生育两男一女,均已成家。原、被告感情基础很好,40多年来从未生过气,没有打骂吵架。被告认为原、被告二人的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67年左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二子一女,均已成家。原、被告在生活中因琐事生气,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近50年,建立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生育二子一女,均建立各自的家庭。现原、被告年事已高,虽然经济条件已有较大改善,但需要相互陪伴照顾。在以后的生活中,只要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秀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秀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