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少民初字第73号 原告白某某,女,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书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