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512号 原告苏向阳,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 被告范利鹏,男,1989年1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向阳与被告范利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向阳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向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向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苏向阳负担。 审 判 长 陈常义 审 判 员 宋卫中 人民陪审员 乔彦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淑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