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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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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向阳与范利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512号 原告苏向阳,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 被告范利鹏,男,1989年1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向阳与被告范利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向阳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512号

原告苏向阳,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

被告范利鹏,男,1989年1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向阳与被告范利鹏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向阳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向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向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苏向阳负担。

审 判 长  陈常义

审 判 员  宋卫中

人民陪审员  乔彦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淑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