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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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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小喜与李信颖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050号 原告蒋小喜,男,1954年9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军磊、王大昌,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信颖,男,1963年6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小喜与被告李信颖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050号

原告蒋小喜,男,1954年9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军磊、王大昌,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信颖,男,1963年6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小喜与被告李信颖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小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九十元,减半收取五百四十五元,由原告蒋小喜负担。

审 判 长  李印召

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

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丹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