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050号 原告蒋小喜,男,1954年9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军磊、王大昌,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信颖,男,1963年6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小喜与被告李信颖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小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九十元,减半收取五百四十五元,由原告蒋小喜负担。 审 判 长 李印召 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 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