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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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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爽与被告付荣彬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牟民初字第1833号 原告刘爽,女,生于1962年10月20日,汉族。 被告付荣彬,男,成年。 原告刘爽与被告付荣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牟民初字第1833号

原告刘爽,女,生于1962年10月20日,汉族。

被告付荣彬,男,成年。

原告刘爽与被告付荣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被告给原告打电话,让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共计451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推拖至今,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共计4516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收款收据2张。

被告付荣彬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庭审中,被告未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分析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1年7月25日,被告付荣彬让原告刘爽替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共计4516元,后被告未予偿还,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本案中,被告让原告替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共计4516元,未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付荣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爽垫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共计四千五百一十六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付荣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

审判长  赵海涛

审判员  宋卫中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