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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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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亚光与吴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451号 原告杨亚光,男,1992年5月8日生,汉族。 被告吴胜强,男,1980年6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光与被告吴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亚光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451号

原告杨亚光,男,1992年5月8日生,汉族。

被告吴胜强,男,1980年6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光与被告吴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亚光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亚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零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三千零一十二元五角,保全费二千一百七十元,由原告杨亚光负担。

审 判 长  陈怀杰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 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