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451号 原告杨亚光,男,1992年5月8日生,汉族。 被告吴胜强,男,1980年6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亚光与被告吴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亚光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亚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零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三千零一十二元五角,保全费二千一百七十元,由原告杨亚光负担。 审 判 长 陈怀杰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 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