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635号 原告河南华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336号12号楼2单元3-4层302号。 委托代理人楚垚天,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国蓬,男,生于1970年4月1日,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市静泊山庄置业有限公司(原郑州市静泊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雁鸣湖镇雁鸣湖度假村。 委托代理人韩琳、王政(实习),河南秉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静泊山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千七百七十三元,减半收取三千八百八十六元五角,由原告河南华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吉昌 人民陪审员 闫金锁 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静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