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748号 原告王书奇,男,生于1952年4月3日,汉族,农民。 原告王书林,男,生于1954年11月10日,汉族,农民。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寒存、马永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旗,曾用名王小奇,生于1969年10月29日,汉族,农民。 本案在审理原告王书奇、王书林与被告王小旗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王书奇、王书林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书奇、王书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书奇、王书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书奇、王书林负担。 审判员 陈丽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