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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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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民与刘长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279号 原告李爱民,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 被告刘长聚,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民与被告刘长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民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

河南省中牟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279号

原告爱民,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

被告刘长聚,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民与被告刘长聚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民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长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爱民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长聚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爱民撤回对被告刘长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爱民负担。

审判员  王宏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