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485号 原告崔合林,男,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国军,男,1979年10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合林与被告田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合林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合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九百元,保全费二千零二十元,由原告崔合林负担。 审 判 长 李印召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郝建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