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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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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英、张辉与王冠军、郑州明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084号 原告张爱英,女,1966年5月9日生,汉族。 原告张辉,男,1988年5月3日生,汉族。 被告王冠军,男,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明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东风路与建设路交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084号

原告张爱英,女,1966年5月9日生,汉族。

原告张辉,男,1988年5月3日生,汉族。

被告王冠军,男,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明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东风路与建设路交叉口东侧。

原告张爱英张辉与被告王冠军郑州明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19日和21日,原告分两次在王冠军经营的郑州明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19700元、23900元,购买两辆同款的四轮电动车。在回家途中原告发现其中一辆车的控制器不起作用,该辆车王冠军运回公司。第二辆车原告开回家中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并于次日将车退回被告公司。王冠军于2015年3月26日为原告出具一份领条承诺退回两辆车的车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迟迟未将车款返还原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王冠军返还购车款43600元。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所提供被告王冠军的住所地不准确,属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爱英、张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九十元,退还原告张爱英、张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王莉超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安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