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645号 原告朱亚文,男,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岳建辉,男,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孟勋涛,男,1989年4月14日生,汉族。 被告赵琦,男,1986年9月3日生,汉族。 被告孟琨,男,1989年8月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亚文与被告岳建辉、孟勋涛、赵琦、孟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亚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二十元,减半收取一千零一十元,由原告朱亚文负担。 审判员 王莉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