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610号 原告朱蕾,女,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新安,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清华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新城区广惠街与商都大道交叉口牟山宾馆(一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张卫慧,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万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纬三路北侧(天骄名门15号-16号楼间X-1铺)。 法定代表人梁小松,任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吴瑞华,女,汉族,1977年8月1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蕾与被告郑州清华誉置业有限公司、万儒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蕾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朱蕾负担;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一十元,退还原告朱蕾。 审判员 杨景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