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147号 原告李宇宏,男,1978年9月10日生,汉族。 被告苏文来,男,1973年1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宇宏与被告苏文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死亡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宇宏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国宪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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