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宋广义与中牟县狼城岗镇人民政府、中牟县狼城岗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594号 原告宋广义,男,1962年4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卫强,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中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中牟县狼城岗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王爱玲,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594号

原告宋广义,男,1962年4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卫强,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中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中牟县狼城岗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王爱玲,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向晖,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

被告中牟县狼城岗镇卫生院

委托代理人曹清平,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广义与被告中牟县狼城岗镇人民政府、中牟县狼城岗镇卫生院医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广义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广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广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9元(缓交),减半收取3129.5元,由原告宋广义负担。

审 判 长  陈常义

审 判 员  宋卫中

人民陪审员  乔彦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淑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