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594号 原告宋广义,男,1962年4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卫强,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中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委托代理人王爱玲,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向晖,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清平,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广义与被告中牟县狼城岗镇人民政府、中牟县狼城岗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广义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广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广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9元(缓交),减半收取3129.5元,由原告宋广义负担。 审 判 长 陈常义 审 判 员 宋卫中 人民陪审员 乔彦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淑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