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248号 原告王小某,女,1989年10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红升、刘晨曦(实习),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利某,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某与被告柴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小某负担。 审判员 杨 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