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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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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某与柴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248号 原告王小某,女,1989年10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红升、刘晨曦(实习),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利某,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某与被告柴利某离婚纠纷一案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248号

原告王小某,女,1989年10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红升、刘晨曦(实习),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利某,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某与被告柴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小某负担。

审判员 杨 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