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52号 原告尚新定,男,出生于1963年2月22日,汉族。 被告李娜,女,出生于1984年10月7日,汉族。 被告刘鑫,男,出生于1991年9月22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新定诉被告李娜、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新定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新定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尚新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为294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尚新定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明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