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492号 原告杨李强,男,生于1989年12月1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国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李强与被告杨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李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李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李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杨李强会负担。 审 判 长 赵海涛 审 判 员 赵天才 人民陪审员 屈书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思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