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207号 原告王明奎,男,汉族,1967年1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王文娟,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书治,男,汉族,1955年6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亚光、李世鹏(实习),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振宇,男,汉族,1983年9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亚光、李世鹏(实习),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奎诉被告尚书治、尚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其权利,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共计9740元,由原告王明奎承担。 审 判 长 云海江 人民陪审员 李建峰 人民陪审员 张结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贝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