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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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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奎与尚书治、尚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207号 原告王明奎,男,汉族,1967年1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王文娟,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书治,男,汉族,1955年6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亚光、李世鹏(实习),河南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207号

原告王明奎,男,汉族,1967年1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王文娟,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书治,男,汉族,1955年6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亚光、李世鹏(实习),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振宇,男,汉族,1983年9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亚光、李世鹏(实习),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奎诉被告尚书治、尚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其权利,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共计9740元,由原告王明奎承担。

审 判 长  云海江

人民陪审员  李建峰

人民陪审员  张结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贝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