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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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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应杰与钱少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15号 原告侯应杰,男,195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灿坡,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钱少军,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

河南省新密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15号

原告侯应杰,男,195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灿坡,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钱少军,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组织结构代码66724387-9。

负责人张国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玉川,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应杰诉被告钱少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应杰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侯应杰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平

人民陪审员  张秋芳

人民陪审员  王磊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观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