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卢跃峰与刘红伟、张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06号 原告卢跃峰,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红伟,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彩霞,女,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卢跃峰诉被告刘红伟、张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06号

原告卢跃峰,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红伟,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彩霞,女,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卢跃峰诉被告刘红伟张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跃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红伟、张彩霞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20日,被告刘红伟向原告借款21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三分,借款期限未定。后被告不按约定支付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迟迟不予还款。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刘红伟与被告张彩霞婚姻存续期间,故被告张彩霞应当偿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本金21万,利息从2013年4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被告刘红伟出具的借条一份和新密市民政局出具的被告刘红伟、张彩霞婚姻登记证明一份。

被告刘红伟没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张彩霞没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卢跃峰与被告刘红伟经别人介绍相识。2013年4月20日,被告刘红伟以经营需要,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卢跃峰现金(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小写210000),双方约定利息3分,保证每月按时付息,到期还款,否则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执行,如果违约每月另加收百分之五违约金,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此借款用本人房产和车辆作抵押,车牌号为豫A23855,此借款用途购货。刘红伟在借款人处签名”。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刘红伟一直未按约定支付利息。该借款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刘红伟未能偿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刘红伟、张彩霞归还借款21万元,并从2013年4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另查明,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刘红伟与被告张彩霞婚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刘红伟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被告刘红伟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被告刘红伟出具的借条中承诺逾期还款自借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刘红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不违反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刘红伟向原告借款发生在被告刘红伟与被告张彩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彩霞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红伟、张彩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卢跃峰借款210000元,并从2013年4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67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7287元,由被告刘红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且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在缴费之日起三日内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