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246号 原告张亚晓,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鹏展,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郝军卫,男,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家富园7号楼。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东配楼1、2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晓诉被告高鹏展、郝军卫、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晓于2015年9月24日以与被告高鹏展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亚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元、保全费170元,共计258元,由原告张亚晓负担。 审判员 苏中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