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830号 原告新密市平陌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密市平陌镇龙泉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录,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钱冠锋,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 被告王坤,男,1989年5月7日出生。 被告杭州长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西湖区桃花弄8号128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平陌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坤、杭州长禧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密市平陌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25日以与被告王坤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密市平陌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元、保全费170元,共计258元,由原告新密市平陌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苏中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