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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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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平陌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与王坤、杭州长禧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830号 原告新密市平陌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密市平陌镇龙泉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录,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钱冠锋,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 被告王坤,男,1989年5月7日出生。 被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830号

原告新密市平陌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密市平陌镇龙泉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录,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钱冠锋,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

被告王坤,男,1989年5月7日出生。

被告杭州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西湖区桃花弄8号128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平陌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坤、杭州长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密市平陌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25日以与被告王坤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密市平陌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元、保全费170元,共计258元,由原告新密市平陌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苏中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