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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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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甫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529号 原告陈明甫,男,汉族,1950年7月26日出生。 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勇,男,汉族,1978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529号

原告陈明甫,男,汉族,1950年7月26日出生。

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勇,男,汉族,1978年5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陈明甫诉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明甫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郭元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梦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