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529号 原告陈明甫,男,汉族,1950年7月26日出生。 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勇,男,汉族,1978年5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陈明甫诉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明甫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郭元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