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64-2号 原告窦保敏,女,汉族,1971年11月24日出生。 被告张凯岭,男,汉族,1972年1月20日出生。 被告郑州瑞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新密市青屏大街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凯岭。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保敏诉被告张凯岭、郑州瑞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张凯岭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非法集资犯罪,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窦保敏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耀强 代理审判员 王华超 人民陪审员 钱研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