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22号 法定代表人侯振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中油昆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北段路西北里商村。 法定代表人史新玉,该公司经理。 原告郑州振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油昆仑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河南中油昆仑物流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不能向其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又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振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耀强 审 判 员 李会敏 代理审判员 王华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淑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