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635号 原告王卫丽,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靖燃,男,1994年5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丽诉被告郑靖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丽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卫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保全费收取为420元,由原告王卫丽负担。 代理审判员 梁会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 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