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344号 被告尚某某,男,出生于1958年11月1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徐忠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明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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