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143号 原告柳风忠,男,出生于1951年9月1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晓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存义,男,汉族。 被告李伟,男,其他身份信息情况不明。 本院在审理柳风忠诉被告李存义、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在庭审调查结束前,将诉讼请求由10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柳风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