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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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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秀芳与米小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339号 原告楚秀芳,女,汉族,出生于1959年9月7日。 被告米小兰,女,汉族,出生于1964年7月11日。 原告楚秀芳诉被告米小兰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楚秀芳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339号

原告楚秀芳,女,汉族,出生于1959年9月7日。

被告米小兰,女,汉族,出生于1964年7月11日。

原告楚秀芳诉被告米小兰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楚秀芳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秀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楚秀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楚秀芳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明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