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339号 原告楚秀芳,女,汉族,出生于1959年9月7日。 被告米小兰,女,汉族,出生于1964年7月11日。 原告楚秀芳诉被告米小兰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楚秀芳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秀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楚秀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楚秀芳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明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