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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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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青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周楼社区第六居民组、周会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832号 原告郑州青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四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观延,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周楼社区第六居民组。 负责人周长喜。 被告周会东,男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832号

原告郑州青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四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观延,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周楼社区第六居民组。

负责人周长喜。

被告周会东,男,出生于1980年3月1日,汉族。

原告郑州青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周楼社区(以下简称周楼社区)第六居民组(以下简称第六居民组)、被告周会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青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四海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观廷、被告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周楼社区第六居民组负责人周长喜、被告周会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第六居民组签订《荒山荒坡承包租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第六居民组将东至黄压窑山神庙、西至新密市袁庄乡地界、南至周楼社区十组地界、北至新密市袁庄乡地界的荒山荒坡租赁给原告,租赁期限为二十年,每年租金15000元,租金一年一付;第六居民组的责任是出租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不得在协议期内终止原告的任何施工和管理;原告的责任是在所恢复的土地上面一定覆盖一层1.5米以上的好土,必须有规格和规范的种植各种果树,另约定原告交押金30000元。周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见证方对上述协议内容进行了见证并加盖公章。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被告第六居民组缴纳了押金30000元和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的租金15000元,并投入300000元对通往租赁的荒山荒坡的道路进行了整修和扩宽。修路工程刚结束,被告第六居民组和被告周会东即将原告的运土车辆强行拦住不让通过,在与被告沟通的过程中,原告发现二被告于2015年5月6日又签订一份协议,将出租承包给原告土地范围之中的23.5亩土地又承包给了被告周会东。原告多次与二被告进行沟通,但至今原告的运土车辆仍无法正常通行,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第六居民组签订的协议有效,判令被告第六居民组继续履行《荒山荒坡承包租赁协议》,确认被告第六居民组与被告周会东签订的《协议》无效。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2014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第六居民组签订的《荒山荒坡承包租赁协议》一份;2、2014年5月9日现金收入凭单二份;3、2014年5月6日二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4、被告阻止原告施工的现场照片八张及录像光盘一份。

被告第六居民组辩称,原告与第六居民组签订的合同是霸王合同,居民组居民不同意履行这份合同。原告没有按时交纳租赁费,清除了本组成熟地的树木。原告与本组签订的协议只有四至,没有米数。因此,原告与本组签订的合同无效,应重新再签订新的合同。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第六居民组向本院提交了二十五名群众签名的《群众意见》一份。

被告周会东辩称,本人与被告第六居民组签订有土地承包协议,原告未经本人同意情况下,不愿意原告向本人的承包地里倒土。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周会东向本院提交了2014年5月6日被告周会东与被告第六居民组签订《协议书》一份。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相对方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被告第六居民组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没有异议。被告周会东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认为与自己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3、4无异议。原告对被告第六居民组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原告已按协议交纳了租赁费和押金,2015年的租赁费原告向第六居民组交纳时,第六居民组以有纠纷为由拒不接收,该款原告可随时交纳,是居民组违约而不是原告违约;居民组租赁给原告的土地四至清楚,被告周会东承租的土地在原告承租的范围以内,被告第六居民组和周会东恶意串通,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运往承包土地的是建筑地基土,不是建筑垃圾。原告与第六居民组签订的协议,周新田、周文战等人签字同意,《群众意见》里这些人又表示反对,可以证实《群众意见》明显违背事实;《群众意见》中认为原告损坏树木300多棵不是事实,原告没有损坏树木。被告周会东对被告第六居民组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周会东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份协议是原告与被告第六居民组签订协议之后签订的,为无效协议;该份协议中的土地在原告与第六居民组签订的协议承包土地的范围内,且该份协议写明没有出租土地的用途。被告第六居民组对被告周会东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经审理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4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第六居民组签订《荒山荒坡承包租赁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第六居民组,乙方原告;甲乙双方就第六居民组荒山荒坡承包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租用地址:第六居民组区内,东至黄压窑山神庙、西至新密市袁庄乡地界,南至周楼居委会十组地界、北至新密市袁庄乡地界;承包租赁期为20年,每年租金15000元,一年一付,一次性付清一年租金;甲方责任:出租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甲方不能在合同期内终止和阻止乙方的任何施工和管理;乙方责任:在所恢复的土地上面一定覆盖一层1.5米以上的好土,必须有规格和规范的种植各种果树(以核桃树为主),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享有对所承包租赁的荒山荒坡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乙方交押金30000元。甲方有范银锋、周新田、周二建等人签名并加盖第六居民组印章,乙方加盖有原告公司印章,见证方加盖有周楼社区居委会印章。2014年5月6日,被告周会东与被告第六居民组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第六居民组,乙方周会东;甲方出租给乙方第六居民组后坡五亩地东西136米、南北115米共计23.5亩土地;租金每年每亩300元,每年租金7050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租金,逾期付不清租金,甲方将收回荒坡,转让其他人所用;从2014年5月到12月31日为个人平整建筑阶段,第六居民组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投入任何费用;租赁期限20年,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提高租金。甲方有周长喜、范银锋、周新田、周二建等人签名并加盖第六居民组印章,乙方由被告周会东签名。2014年5月9日,原告向被告第六居民组交纳了押金30000元和2014年5月9日至2015年5月一年的租金15000元,被告第六居民组向原告出具由负责人处周新田签名并加盖第六居民组印章的格式《现金收入凭单》二份。被告第六居民组提交的《群众意见》主要内容为:(原告)违约,到期未交租赁费(已超过三个月);第六居民组当时指定的荒山荒坡,并不是让原告往林地里倒垃圾;(原告)毁树300多棵,属违法行为,六组群众强烈反对。《群众意见》有范银锋、周新田、周二建等二十五名群众代表签名。后原告组织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被告周会东以原告所运土方倒入其承包地为由,强行予以阻止,原告为此诉至法院形成纠纷。

根据原告的现场勘验申请,法院组织原、被告到现场进行了勘验,原、被告均认可周会东承包的土地范围在原告承包土地范围之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