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86号 原告李书娥,女,出生于1962年3月10日,汉族。 被告徐占有,男,出生于1963年7月21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钱秋峰,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娥诉被告徐占有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娥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书娥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书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书娥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明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