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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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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书娥与徐占有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86号 原告李书娥,女,出生于1962年3月10日,汉族。 被告徐占有,男,出生于1963年7月21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钱秋峰,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娥诉被告徐占有侵权纠纷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86号

原告李书娥,女,出生于1962年3月10日,汉族。

被告徐占有,男,出生于1963年7月21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钱秋峰,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娥诉被告徐占有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娥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书娥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书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书娥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明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