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404号 原告屈廷乾,男,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弋松涛,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景振伟,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廷乾诉被告弋松涛、景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廷乾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廷乾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屈廷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屈廷乾承担。 审 判 长 于 勇 人民陪审员 刘镇华 人民陪审员 吴大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