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高明宾,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17日。 被告高栓林,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焕云诉被告高明宾、高栓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芦焕云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芦焕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焕云撤回对被告高明宾、高栓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财产保全费三百二十元,共计三百四十五元,由原告芦焕云负担。 审判长 闫国宏 审判员 刘 峰 审判员 孙先兴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