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808号 原告马山宝,男,1969年3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青山,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三号楼与昆吾路交叉口向南20米路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山宝诉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山宝撤回对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由原告马山宝负担。 审判长 闫国宏 审判员 刘 峰 审判员 孙先兴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