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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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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468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 被告蒋某,男,汉族。 原告张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采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荥民初字第1468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

被告蒋某,男,汉族。

原告张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采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5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荥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大女儿蒋一某于1996年出生,小女儿蒋二某于2007年出生。因原告生育两个女儿,没有生育儿子,被告对此一直不满,经常喝酒闹事,对原告拳打脚踢,对原告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被告找各种理由不让原告在家居住,原、被告已分居3年有余,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蒋一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蒋二某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被告支付原告属于原告所有的南水北调赔偿款;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女蒋二某由其抚养,婚后共同财产房屋4间,海尔冰箱一台,格力1匹空调一台,南水北调赔偿款每人6500元。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双方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离婚后,子女应如何抚养,财产应如何分割。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

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对以上证据质证意见为,无异议。

被告未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分析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1995年11月在荥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1997年11月25日婚生一女孩蒋一某,2008年1月5日婚生一女孩蒋二某。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5月,原、被告因琐事生气,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原告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在原房屋基础上加盖二层坐南向北房屋三间、坐东向西房屋一间,海尔冰箱一台,格力一匹空调一台。南水北调占地每人补偿5000元,绕城高速占地每人补偿6500元,此款均由被告领取。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对于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考虑子女的生活环境、抚养能力等方面,大女儿蒋一某由原告抚养,小女儿蒋二某由被告抚养。婚后共同财产第二层房屋自西向东两间房屋及海尔冰箱一台归原告所有,第二层房屋自东向西第一间房屋、坐东向西一间房屋及格力一匹空调一台归被告所有。补偿款11500元由被告领取,被告应当返还给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离婚。

二、婚生女蒋一某由原告张某抚养,婚生女蒋二某由被告蒋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

三、婚后共同财产第二层房屋自西向东两间房屋及海尔冰箱一台归原告张某所有,第二层房屋自东向西第一间房屋、坐东向西一间房屋及格力一匹空调一台归被告蒋某所有。

四、被告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某补偿款一万一千五百元。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国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