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西平,又名王平,男,汉族,1963年7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歧,女,汉族,1990年2月19日生,住荥阳市广武镇广武村广武4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霞诉被告王西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元,减半收取三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淑霞负担。 审 判 长 闫国宏 人民陪审员 冯金坡 人民陪审员 王洪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