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淑霞与王西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被告王西平,又名王平,男,汉族,1963年7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歧,女,汉族,1990年2月19日生,住荥阳市广武镇广武村广武4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霞诉被告王西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

被告王西平,又名王平,男,汉族,1963年7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歧,女,汉族,1990年2月19日生,住荥阳市广武镇广武村广武4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霞诉被告王西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元,减半收取三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淑霞负担。

审 判 长  闫国宏

人民陪审员  冯金坡

人民陪审员  王洪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