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556号 原告河南宏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北方汽车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郝玉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记宽,该公司员工。 被告贾举,男,汉族,1988年4月1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宏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贾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宏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宏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宏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贾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河南宏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闫国宏 审判员 刘 峰 审判员 孙先兴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