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995号 法定代表人王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素平,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辉铎,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3月28日。 原告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牛辉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6元,减半收取为1128元,由原告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聪会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文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