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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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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牛辉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995号 原告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素平,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辉铎,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3月28日。 原告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诉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995号

原告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素平,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辉铎,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3月28日。

原告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牛辉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6元,减半收取为1128元,由原告郑州裤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聪会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文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