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黄某某、董宏忠、黄秀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少民初字第76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92年8月2日生。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99年5月17日生。 被告董宏忠,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生。 被告黄秀琼,女,汉族,1973年12月1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少民初字第76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92年8月2日生。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99年5月17日生。

被告董宏忠,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生。

被告黄秀琼,女,汉族,1973年12月1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董宏忠、黄秀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吕少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