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少民初字第76号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99年5月17日生。 被告董宏忠,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生。 被告黄秀琼,女,汉族,1973年12月1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董宏忠、黄秀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吕少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