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被告庞某某(又名庞曾用),男,汉族,1969年1月3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军献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更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被告庞某某(又名庞曾用),男,汉族,1969年1月3日出生。

原告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军献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更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1年12月1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1992年7月5日生长女庞某甲,2001年4月7日生次女庞某乙,2004年8月20日生长子庞某丙。结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7年11月份原告回娘家至今,双方一直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次女庞某乙、长子庞某丙由原告抚养;3、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庞某某未到庭、未答辩、亦未举证。

原告提供二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第一组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的事实;第二组(2014)登民一初字第715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撤诉后仍然分居,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1991年12月1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1992年7月5日生长女庞某甲,2001年4月7日生次女庞某乙,2004年8月20日生长子庞某丙。结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于2007年11月份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3月2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12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登民一初字第715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原告撤回起诉后,原、被告至今仍然分居生活。2015年7月28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

另查明,庭审结束后,原告向本院写出申请,自愿放弃依法判令次女庞某乙、长子庞某丙由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双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原告的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因庭审结束后,原告向本院写出申请,自愿放弃依法判令次女庞某乙、长子庞某丙由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75元,被告庞某某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杨军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