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崔某某,女,1983年6月5日生,汉族。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2015年8月25日本案被告崔某某就同一案由向本院另案起诉,要求与本案原告耿某某离婚。本院认为,依照“一事不再理”民事诉讼原则,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起诉的事件,在诉讼中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耿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