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909号
被告宋某某,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舒力
人民陪审员 陈建北
人民陪审员 赵占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红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