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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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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909号 原告王某某,女,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 被告宋某某,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909号

原告某某,女,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

被告宋某某,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舒力

人民陪审员  陈建北

人民陪审员  赵占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红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