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龙江与中国网通公司登封分公司、登封市大金店镇游坊头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474号 原告王龙江,男,1980年6月10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3133804-8。 法定代表人:洪运,任总经理。 委托代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474号

原告王龙江,男,1980年6月10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3133804-8。

法定代表人:洪运,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振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镇游坊头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双贵,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江诉被告中国网通(集团)公司登封分公司、登封市大金店镇游坊头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龙江撤回对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登封市大金店镇游坊头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龙江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张学芳

人民陪审员  王东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毕富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