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474号
原告王龙江,男,1980年6月10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3133804-8。
法定代表人:洪运,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振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镇游坊头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双贵,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江诉被告中国网通(集团)公司登封分公司、登封市大金店镇游坊头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龙江撤回对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登封市大金店镇游坊头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龙江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张学芳
人民陪审员 王东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毕富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