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630号 原告程洪卫,男,1967年1月20日生,汉族。 原告程亚娟,女,1989年9月19日生,汉族,系原告程洪卫之女。 被告耿素平,女,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系原告程洪卫之妻。 原告程洪卫、程亚娟诉被告耿素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程洪卫、程亚娟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洪卫、程亚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程洪卫、程亚娟负担。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玉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