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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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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与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881号 原告申某某,女,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 被告黑某某,男,1979年3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881号

原告申某某,女,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

被告黑某某,男,1979年3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

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书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