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881号 原告申某某,女,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 被告黑某某,男,1979年3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 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 人民陪审员 韩俊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书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