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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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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577号 原告程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26日生。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68年12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变粉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577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26日生。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68年12月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变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