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069号 被告安某某,男,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安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英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张学芳 人民陪审员 王东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毕富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