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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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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069号 原告罗某某,女,1973年12月9日生,汉族,。 被告安某某,男,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069号

原告某某,女,1973年12月9日生,汉族,。

被告安某某,男,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安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英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张学芳

人民陪审员  王东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毕富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