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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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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光玉与翟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998号 原告翟光玉,男,1948年5月23日生,汉族。 被告翟建敏,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光玉诉被告翟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998号

原告翟光玉,男,1948年5月23日生,汉族。

被告翟建敏,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光玉诉被告翟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光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舒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