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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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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会立与陈东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242号 原告刘会立,男,汉族,1960年11月1日出生。 被告陈东明,男,汉族,成年。 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会立诉被告陈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会立于2015年1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242号

原告刘会立,男,汉族,1960年11月1日出生。

被告陈东明,男,汉族,成年。

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会立诉被告陈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会立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会立以双方欲通过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会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刘会立承担。

审判员  杨军献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