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242号
原告刘会立,男,汉族,1960年11月1日出生。
被告陈东明,男,汉族,成年。
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会立诉被告陈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会立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会立以双方欲通过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会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刘会立承担。
审判员 杨军献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